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0作者:来源:武汉商学院浏览次数:5821

各学院: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

预评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0〕3号、教财厅函〔2010〕16号)、《武汉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武商院学〔2013〕1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将学校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张石副校长

成员: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宣传部、财务处、监审处、教务处、科研处、招就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二、评审名额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共17名(目前省厅下达名额为预估计划,如有调整将及时通知)。其中,本科学生14名,专科学生3名。

三、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四、评审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的本科学生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排名,专科学生中未开展综合素质测评的学院按学习成绩进行排名,排名前10%的学生方有资格参评。实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的学生,学习成绩也必须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内位于排名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的规定,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中,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而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院审查并加盖学院公章,如学院今年拟申报此类学生,务必于9月25日前先将学生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评审程序及材料报送

(一)9月18日-10月7日,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召开院级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并进行学院公示。

(二)10月8日上午10:00前,各学院将评选出的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材料包括: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及电子材料各一份(正反一张纸打印);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及电子材料各一份;

3.《国家奖学金审查表》纸质及电子材料各一份;

4.学生2017-2018学年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5.《武汉商学院国家奖学金突出表现获奖明细表》纸质及电子材料各一份学生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级以上,含市级);

6.各学院初评报告纸质及电子材料各一份,材料内容包括学生申请人数、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公示情况要附公示截图或照片;

7.推荐学生个人PPT材料一份。

109日-10月10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推荐学生资格及材料核查工作。

(四)10月11日-10月17日,在全校范围内对评选出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严格按照本、专科指标分开等额进行初评推荐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宣传、组织和材料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材料,确保上报材料准确无误,过期将视同自动放弃,上报材料审核后如发现问题,将直接取消推荐指标,不再安排补充修改。

)省教育厅国家奖学金正式方案目前正在最终审批过程中,因教育部要求上报时间紧,此次省教育厅下达我校评审名额为初评计划,如审批过程中出现调整,我们将提前告知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学生工作部(处)

                                                  2018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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